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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第二次修订案)

 


 

第一条 缔约方基本信息(略)

 

第二条 鉴于条款

 

  鉴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第044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成套工艺”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的倡导下,由致力于集成电路材料产业发展的相关机构自愿发起共同成立“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发起单位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缔约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战略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其它以企业发展需求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合法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加入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为加快推进我国集成电路制造用关键零部件技术升级和本地化供应链发展,在相关企业和行业领导、专家倡议下,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在原有业务平台基础上拓展零部件业务,为此对联盟协议书进行修订,并经联盟第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条 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一)联盟名称

  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英文名称:The Integrated Circuit Materials & components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ve Alliance—ICMtia)

 

  (二)组织原则

  联盟在遵守各项法规、保障联盟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由我国从事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制造、应用、科研、开发、教学等单位及其它相关的产学研企、事业单位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以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发展为主题组建成立。属不排他性的、开放的非营利性创新组织。

 

  (二)组建宗旨

  联盟将整合全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领域创新资源,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战略部署为技术驱动平台和纽带,依托联盟各成员单位的人才、技术和市场资源,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打造我国集成电路制造用材料和零部件供应链。通过构建有效的合作方式,增强联盟的整体优势,促进中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领域人才集聚和关键技术发展,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并为国际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技术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联盟创新目标:

  在相关政策引导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下,积极发挥联盟的资源平台和整体优势,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重大创新课题,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相关材料和零部件的需求和国际前沿技术发展趋势为目标,整合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创新成果的共享与产业化,经过5-10年的建设,使我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整体创新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联盟主要任务:

  1. 制定联盟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并根据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发展需要,持续修订战略目标。

  2. 联合成员单位,发挥产学研用合作优势,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点科技支撑项目等重大科研课题,加快我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的开发、应用及产业化。

  3. 协调联盟技术资源,组织有能力的单位在合作基础上开放资源,建立专业性公共技术平台,联合开展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开发重大创新产品,增强企业对研究单位的需求引导和研究单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提升我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4. 着力促进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企业与用户在技术开发、质量管理、产品应用、市场拓展、人才发展等多方位的合作,打造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供应链,并为培育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领域世界级企业做贡献。

  5. 建立联盟成员之间知识产权优先专利技术许可等优惠共享机制。

  6. 以联盟为平台和纽带,加强与国际领先的技术创新机构和组织间的技术合作、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7. 开展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为国家和有关地区技术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根据联盟不同时期的创新战略目标要求确定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具体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第五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的执行机构。

  2、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2.1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2.2理事会的职责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审议修改联盟《协议书》;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或退出、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审议联盟管理制度;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联盟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3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或可采用书面、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由超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参加生效;必要时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有效。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以会议形式为主,必要时采用书面和通讯形式举行。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有效。

  3、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3.1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集成电路制造与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领域专家组成。按照联盟计划安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3.2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按照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评审要求开展活动,同时也要按照联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服务和服从于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的指导及监督职责;负责组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评审活动,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地审议确定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课题实施单位并报请联盟理事会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总体专家组审定,决定和处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由联盟秘书处提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可获通过。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4、 秘书处

  4.1秘书长产生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4.2 秘书处

  北京多维电子材料技术开发与促进中心(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作为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秘书处管理办法见附件2

  5、北京多维电子材料技术开发与促进中心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机构签署。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限由理事会议定和授权。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实行责任均摊制。

  6、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联盟成员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凡愿意遵守联盟《协议书》,热心支持我国集成电路材料和零部件产业创新发展,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集成电路制造、材料和零部件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均有资格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取得联盟资源共享、联盟成员之间合作;优先获得联盟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4、优先参于联盟组织的联合攻关、重大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

  5、拥有获得联盟推荐,优先取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权利。

  6、优先、优惠参加由联盟组织的专业技术、信息交流、考察、国际技术合作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在联盟的有关宣传材料上,优先刊登成员单位的各项技术和产品信息。

  7、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协议书》,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承诺向联盟提供可共享的研发资源。

  4、及时准确提供联盟需要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5、对联盟日常运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投入、赞助和支持。

  6、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系及向联盟提供可对外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及业绩材料。

  7、对联盟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联盟成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翻印和转售;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

  8、未经联盟内合作单位许可,不得私自将合作研究技术向联盟以外单位扩散。

  9、如联盟内合作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和范畴内完成所承诺的任务和责任, 则该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合作项目,并不再享受相应的权力和收益。

  10、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本单位在联盟相关领域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2、加入联盟的程序

    ●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 由理事会批准入盟申请。

  3、申请者获得理事会批准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北京多维电子材料技术开发与促进中心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并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退出联盟。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明显违反与联盟所签定的《协议书》,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七条 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设立项目及联盟组织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

  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3。

 

第八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

 

  1、联盟经费主要来自成员单位的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如各种咨询服务、培训、活动组织、联合招投标、国际合作等。

  2、联盟的经费用于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及创新服务,以及与联盟工作有关的公用办公、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等开支。

  3、涉及联盟研发项目和研发基金的支出,按约定的投入方式和比例执行。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严格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4、联盟经费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单位财务机构管理联盟经费,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4。

 

第九条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凡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需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明确项目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内容和处置方式。

  3、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见附件5。

 

第十条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联盟解散和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6。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需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果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送科技部备案一份,联盟秘书处留档一份。

  2、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可采用补充协议完善。

  3、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相关各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中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至联盟解散终止。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十六条 附件

 

   附件1 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pdf

   附件2 联盟秘书处管理办法.pdf

   附件3 联盟经费管理办法.pdf

   附件4 联盟项目管理办法.pdf

   附件5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pdf

   附件6 联盟解散和清算管理办法.pdf